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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发布日期:2008-04-14 10:50:47  作者:不详
 
 
    为了表彰品学兼优的毕业生,做好优秀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同时也为了有助于用人单位更好对毕业生做到“择优录用”、“优才优用”,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及比例
(一)       评选范围:我校应届(高职及中专)由学校安排实习的毕业生;
(二)       评选比例:省级优秀毕业生为毕业生总数4%,校级优秀毕业生为毕业生总数的5%—10%;
二、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模范遵守中专生守则;
(二)遵守国家法律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各科均未补考,毕业论文优秀;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身心健康,热心各种公益活动,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
(五)有突出的获奖荣誉,在重大活动中的学校争得荣誉,在实习期间表现优秀;
(六)担任实习队长或寝室长等,学生干部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七)能正确对待就业问题,有正确的择业观、就业观。
三、评选办法及审批程序
(一)评选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实事求是,要保证质量、宁缺勿滥;
(二)各班主任将评选名单于毕业前6周上报实习就业指导科及学生科审查;
(三)实习就业指导科和学生科审查无误后报学校审批;
(四)为确保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公正合理,学校将优秀毕业生名单张榜公示三天;
(五)公示无异议的优秀毕业生要填写“优秀毕业生审批表”分别上报省教育厅和学校审批。
四、奖励办法
(一)经审核批准的优秀毕业生,学校在毕业典礼时表彰并颁发相应级别的优秀毕业生证书,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对优秀毕业生毕业就业时,按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择优推荐;
(三)优秀毕业生审批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五、本办法解释权在校实习就业指导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