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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升级、留级的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08-04-07 14:23:44  作者:不详
 
 
一、升级
1.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取得当学年规定学分2/3 (含2/3) 以上者准予升级。
2.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可提前毕业。
二、留级
(一)留级界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留级处理:?
1.每学期正常考试未能取得本学期规定学分1/2以上者。
2.每学期经补考、重修仍未取得本学年规定学分2/3者,编入下一年级重修,已经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
3.每学年年末,历年未参加考核(含缓考未补考)的课程门次累计达5门以上(含5门)者。
4.每学年年末,凡历年补考不及格和重修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5门以上(含5门)者。
5.学业成绩跟不上进度,难以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经本人申请,可降入低一年级学习。
(二)留级管理
1.凡单独设置了课程编号的课程、单独进行考核的实践性课程,均按一门课程计算,计入留级测算门次。体育课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次。
2.留级学生名单由教务科提出,于每学期放假后2周内报主管校长批准。批准留级的学生名单,由教务科负责通知学生本人。
3.留级学生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的已修课程可申请免修。
4.学生在校期间连续留级两次(含两次)仍达不到升级要求,一般可视为不适合在本校本专业学习,经学生和家长申请,学校同意,可办理转专业或退学手续。
5.留级学生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所学专业如无后续班级,学校应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安排学生到其他适当专业就读或同意学生自行联系转至其他学校的同类专业下一学年就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