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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评定原则及办法
发布日期:2008-04-16 15:09:30  作者:不详
 
 
    为落实“1621”办学战略,推进我校教科研活动的开展,形成良好的科研之风,提高教学人员的科研水平,全面提高教学人员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搞科研的同志,必须根据学校发展、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并进行分析、论证,作出可行性报告,经学校和有关专家鉴定后,方可实施。
二、科研所用仪器、设备,原则上在学校解决。如有些数据及样品在学校不能检测,可提前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到校外去做,所需费用由科研经费支付。
三、利用学校设备、经费及工作时间研究出的成果应归学校所有,不可私自转让。
四、发表的科研论文,评奖只对第一作者,与其他单位联合撰写的论文,不是文章第一作者的不予评奖,晋级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专业内容要求。与专业有关的护理、口腔工艺、临床医学、基础医学研究为主。
六、科研成果的评定等级奖金:
国家级课题:
一等奖 1500元
二等奖 1000元
省级科研课题:
一等奖 800元
二等奖 500元
市级科研课题:
一等奖  300元
二等奖  200元
以上办法从2007-4-7试行,原方案作废。
 
黑龙江省林业卫生学校
2007-4-7